我最深爱的人,伤我却是最深——让游戏直播平台最爱的违约主播
张雨生和张惠妹的这首对唱情歌歌词,此刻似乎是对游戏平台和违约大主播关系的最好诠释(请不要忽略这个“大”字)。打开今日头条,笔者今天收到的推荐新闻又是一个关于游戏直播平台和违约主播的纠纷报道。
看到标题,笔者不禁微微一笑,想不到最近法院的“主播违约”“暴击”案件还真挺多啊,平台靠违约金的收入,也是不菲的一笔应收账款了!看看虎牙,蛇哥+嗨氏,总计约7400万的违约金(赔偿金);看看斗鱼,对于蛇哥的违约行为和商誉侵权行为,总计向法院提起了4000万的诉讼赔偿请求;对于之前的炉石主播不二,已通过执行获得了400多万的违约金(赔偿金)。
这样的违约大主播,不仅在合约期间内通过自身能力和出色的直播活动帮助平台获得了大量流量和礼物分成,还在擅自离开后给平台发了一个大红包,啧啧,真是感人!讲真,笔者真的想对直播行业的“可爱”主播们说说心里话。
一、平台对大主播们,绝对都是真爱
直播平台的盈利基础在于流量,也就是用户。而基于用户主播之间的粘性特点,只要抓住了大主播,就是抓住了用户。因此,直播平台势必会对热手的大主播展开热情而又猛烈的追求。一般来说,平台会给大主播绝对高人一筹的“薪水”(即独家合作费用、独家直播费用),说出来绝对感人至深,甚至还会在签合同时给一笔不菲的签字费,就和体育明星转会类似;此外,还会承诺给大主播大量的首页推荐等宣传支持,帮助主播积累更多的粉丝,获取更多的礼物。
二、正是因为有了深深地爱,才会对不合理的背叛进行严厉的追责
正是由于大主播所自带的粉丝效应,各大平台会使出浑身解数来招募、引诱尚有合约在身的大主播们。由于大部分的主播并没有太多的金钱抵抗力和契约精神,对于第三方平台的高薪诱惑或者熟人、战队投资人的坑爹意见、蛊惑,往往会直接离开原平台,转向新平台的怀抱。原平台上的镇台明星,就这么被他人截胡、挖角,势必会给原平台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创伤。
所谓爱之深,责之切。带了绿帽的原平台如果不对自己大主播的无故离去行为进行追责,就是向全世界宣告自己的软弱!同时,在“讲利益定规矩”的商业战场上,对于不讲规矩不守信用的主体,毫无疑问是不受同业者待见的,并会受到相关主体的追责。最后,从大环境的角度出发,如果放任大主播的擅自跳槽,会给其他主播树立不良的先例,进一步引起直播行业的恶性挖人竞赛,这样的情况不利于直播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绝非长久之事。
三、如何避免高价违约金/赔偿金
虽然笔者不鼓励大主播们在合同期间内主动解约,但是,如果解约的结果不能避免,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关心后续诉讼中,大主播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了。在前文的几个案件中,大主播所承担的违约金比娱乐明星的违约金高出好几个档次,从这一个角度看,笔者真心仰视现在明星主播们,相比娱乐明星和经纪公司违约的后果(也就几百万罢了),简直不是同一数量级。
言归正传,如果要避免高价的违约金,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其一,主播具有离开原平台的合理事由。合理事由一般来说,就是平台方的事先违约行为,包括多次、严重的逾期支付、拖欠合作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主播提供推荐、宣传等。
其二,主播离开平台的过程,不能太过于随意,要按照法律、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比如,在转平台前,事先给平台发送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如果平台存在严重违约的行为且在收到律师函的3个月后没有回复的,则合同应该认为已经解除。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方式,则主播最好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不然,主播一走了之的情况下,一旦平台起诉到法院,主播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经协商单方解除协议,这就是违约行为的表现。
其三,主播在考虑转平台是否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建议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一方面,法院在裁判的时候,对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都会有一个主观的认定,往往相同的一个行为,不同时期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平台的违约行为似乎真的可以作为主播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往往并非那么的黑白分明,找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另一方面,专业的律师也可以提醒主播进行平台违约证据的准备和收集,为之后的诉讼做好铺垫。
四、主播经纪公司是否应担责(切勿太傻太天真)
在一些主播和平台的合同中,往往还会存在一个主播的经纪公司作为协议的第三方。虽然在协议中,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会对主播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对于主播违约案件中的第三方的经纪公司,并不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经纪公司在合同中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积极的义务,平台直接把合作费用支付给主播或者由经纪公司转给主播,经纪公司并无任何获利。因此,如果仅仅因为主播单方面的违约而要求经纪公司连带承担巨额违约金,有违权责一致的基本法理。
2. 经纪公司真的是主播的经纪公司吗?大部分经纪公司都是和平台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之所以在签合同时给主播扣上一个“由经纪公司下派”的说辞,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平台避税方面的需求。因此,一旦发生主播的违约诉讼,即使主播主张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平台可以直接放弃其对经纪公司的违约责任赔偿请求权利而仅仅追责违约的实际主体——主播,由于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行使其权利,权利人当然有权选择是否追究连带责任的主体,法院对此一般不会强加干涉。
五、频繁跳槽背后的反思
1、新的平台一定更好吗?
有时候,站在山的这头望向远处,发现那边的山更高,景色更美,等到自己去了那里,发现竟然还有其他更高更美的大山,不断的爬山涉水、穿山越岭后,猛然发现,原来自己一开始所在的山头,才是最美丽的,最适合自己居住耕种,只可惜,花有重开日,人无后悔时;
2、契约精神有几何?
在物质横流、急功近利的社会,急躁的人们为了短期利益、目的而不踏实地做好自己的基础、本职工作,难以成大器、立大业、树大德。虽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乃人之本性,不可多责,但高走、为己的做法,不得采取损害他人的利益,必须遵守社会的基本游戏原则,如果丧失了最为简单浅显的契约精神,真能走的高而不坠,富而心安吗?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也许不能期待社会的风气还能如此,但笔者还是相信,负人者,人恒负之的道理,亘古不变。
3、大主播的最终价值追求在哪里?
主播的职业性质,与体育娱乐明星十分相似,主播们或因技术或因个人魅力,都有自己的粉丝群体,并可以引导、组织粉丝进行互动。毫无疑问,从已有的判例内容可以看出,大主播的年收入少则百万,高则千万,因此大主播所追求的价值,并不过分注重于收入的高低,而应当在于游戏中所体现的竞技精神,为人处世之道。比如,当一局游戏中的队友/对手是个喷子,自己如何面对?在moba游戏中,如何从策略上、沟通上、执行力上和队友形成默契的配合?甚至可以在直播过程中,对当下的时事热点问题、行业发展问题等内容抒发己见,鼓励帮助年轻一代的游戏玩家如何走上职业化的道路等。电子竞技的发展离不开主播的一份耕耘和努力。
4、主播跳槽和游戏有联系吗?
据说,不同游戏的玩家人群也不一样,素质也不同,是否如此呢?大家可以从不同的判决中窥见一番,笔者保留自己的意见,不予进一步评述了。RUA~
总的来说,大主播和平台之间的故事真是肥皂剧一样,看多了也就这些套路。一开始你情我愿,平台带“不务正业”(由于某些原因,玩游戏的人往往一棒子都被认为是不务正业,包括职业玩家)的游戏大主播们起飞赚大钱,后来大主播发现自己并非平台的“心肝宝贝”,说好的宣传推广也时有时无,每月的费用发放还经常晚点和不足,这时候,大主播和其他平台开始挤眉弄眼,大家互生好感,一顿勾引过后,大家一拍即合,大主播为了自己更好的“前途”,不惜违约跳槽,用感情的术语来说,简直就是“劈腿主播”。
当然了,也有其他促使主播跳槽的原因,比如日益被大家所重视的版权问题。火猫tv的主要直播内容就是dota2,因此也会购买许多大型dota竞赛的版权,使得平台上的主播可以免费提供解说直播,因此,大部分dota游戏主播可能都因此开始在火猫tv这个平台直播。那些没获得授权的平台主播便用dota2游戏内置观战功能进行直播,然而,已有的在先判例认为该行为构成对授权平台的不正当竞争(火猫诉斗鱼案),以至于有些其他平台的主播想自费几百万购买某些游戏比赛的版权(虎牙dota主播LongDD在一度与平台沟通购买dota2 esl比赛版权未果后,为了能与火猫tv的兄弟主播们一起直播这个比赛,差点自费200万向赛事主办方购买版权)。
不久前,笔者看到一篇文章,引发了笔者进一步的思考。文章内容大致上说的是游戏直播行业最大的问题还是在版权这块,平台和主播的事儿其实都不是大事儿。游戏直播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后,最终势必会和游戏的版权方产生利益分配上的冲突,目前关于直播游戏时是否需要获得游戏权利人授权的讨论已经渐渐兴起,而游戏类型对游戏直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但这点却一直容易被不玩游戏的专业人士所(法官、律师、学者等)忽视。一款游戏的直播是否属于转换性使用,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那些既玩这款游戏5年以上的又具有IP教育背景的人士吧!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平台和主播其实是栓在一条绳上的“蚂蚱”,他们共同的对手还在暗中观望,等待最佳的出击时刻。
花非花,雾非雾。平台和主播之间所发生的所有爱恨情仇,能看清楚的大主播们,又有几何?
陶韬
协力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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